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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还应当载明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便于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和渠道等。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行政机关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对其要求和事实核实无误后,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同一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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