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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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10:42:41
近年来,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例如,贵阳市中级法院和清镇市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或法庭,无锡市两级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和合议庭,且无锡市中级法院与检察院发布了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行规定。昆明市则联合多个部门发布了环保执法协调机制,允许特定情况下由检察院、环保部门和社会团体提起诉讼。
然而,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仍面临挑战。首先,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限制了起诉资格,仅允许受到直接民事权益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排除了其他为公共利益诉讼的可能性。其次,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进一步明确,污染者通常拥有优势,使原告取证困难。此外,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未涵盖公益诉讼,对大额索赔不利,且缺乏对律师参与的激励机制。
在理论层面上,现行诉讼制度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不足。诉讼资格的设定使得环境侵害的间接性和无形性成为起诉难题。行政诉讼法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救济有限,使得在司法制度上,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处于困境。实践中,许多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处理时面临困难,如南京违章搭建案、画家严学正诉案和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案等,反映出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上的不足。
扩展资料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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