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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依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第四条 大连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及县(市)、区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调查、界定、评估、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

  (一)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事业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其扶持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处理;其他财产,按终极所有者规定的方法处理。

  (四)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六)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现占有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单独登记。在确定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和转移。第六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联合经济组织资产,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参与收益分配,无处分权;对本单位的自有资产,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第七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划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对资产要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促进资产不断增值。第九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章程和有关协议进行分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实行民主管理,凡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处分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第十一条 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作故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返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批评和责令改正。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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