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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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02:53:18
视同销售是将本环节自产或外购的货物向下一环节移送,但又不属于正常销售的情况(无价款结算);视同销售按销售业务处理,计算的是销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是从上一环节购入的货物,购入时已支付或负担了增值税,在本环节直接进入最终消费,不是销售问题,不计算销项税,因而进项税不得抵扣。
如果外购的货物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在购进时直接将已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计入有关成本,不作进项税处理。
如果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后来又发生用途转变,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抵减当期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业务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计税销售额按同类货物对外售价确定,无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在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无法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现在的成本乘以税率转出。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处: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以下情况: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贷:资本公积(差额)
或: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差额)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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