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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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4 04:20:07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中的问题,于2012年发布司法解释,旨在统一裁判思路。解释共涵盖21条关键内容,涉及涉外民事关系界定、溯及力、冲突规范处理、法律选择、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后果和仲裁协议确定等。
解释未在法律中直接定义“涉外民事关系”,但参照国际私法惯例和法发[1988]6号、法发〔1992〕22号文件,通过司法实践来确定。新的司法解释细化了规则,例如将经常居所地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与“外国”的用法,并设定了兜底条款。涉外民事关系法并非实体或程序法,其溯及力遵循实体法原则,强调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司法解释明确涉外法在冲突规范中的优先地位,除非有特别规定。在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法律时,法院根据一般原则处理,如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对于强制性规定,如反垄断法等,直接适用以保护公共利益。关于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司法解释依据生活中心的“惯常居所地”原则,规定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医院所在地为经常居住地。
在查明外国法困难时,司法解释提供了多种途径,如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件、国际条约、法律专家意见等。对于不能查明的外国法,法院可认定。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已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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