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及其制度
- 培训职业
- 2025-05-05 21:32:47
1.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环境法公众参与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原则性规定过多,而具体性规定不足。这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有法不依、无据可参的现象。因此,首要任务是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具体化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虽然我国宪法中包含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在环境法的立法过程中,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环境权基础上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实践操作方法。鉴于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立法,有必要根据这一方法加快立法进程,特别是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加入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实现真正的公众参与和制度建立。
2. 完善环境程序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这也体现在环境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导致公众参与渠道受阻。虽然我国近年来在环境实体法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但程序性问题仍然突出。首先,环境程序法的规定内容欠缺,现有内容不完善、不具体,影响了政府行政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出台环境程序法或相关实施条例。如果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先制定实施条例,确保环境保护程序中不仅包括政府行政的一般性程序,还包括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并明确规定违反相关程序的法律责任。
3. 环境信息公开化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关键是保障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目前,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不足,公开程度不够,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有限。因此,国家应加大环境保护信息的公开力度,赋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丰富信息公开渠道,扩大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作为里约宣示的缔约国,我国有义务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国内法规。
4. 建立健全全过程参与机制
全过程参与机制包括预算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预算参与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要求国家在环境管理与决策前征求公众意见;过程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关键,涉及公众对环境管理行为和执行环境决策行为的监督;末端参与是公众参与的保障,允许公众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后对责任人提出检举和控告;行为参与是公众参与的根本,要求公民自觉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和意识。全过程参与机制应明确各阶段公众的权利与义务、履行义务的程序,以及侵犯公众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包括公民意见的征求方式、表现形式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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