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日本废除死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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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1 17:34:21
日本刑法规定了十多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在实际审判中,日本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据统计,从1945年至1997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尤其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每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人。被判处死刑者所犯的罪,主要集中在杀人罪和强盗致死(含强盗杀人)罪上。从最近几年日本判例的动向来看,"检察方对死刑是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但最高裁判所则是持极为慎重而谦抑的态度",有尽量限制适用死刑的倾向。
日本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一为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日本至今仍保留死刑,其立法和司法概况详细规定了可以适用死刑的十多种犯罪,包括内乱罪、诱致外患罪、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爆炸罪、浸害现住建筑物等罪、颠覆列车等致死罪、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杀人罪、强盗致死罪、强盗强奸致死罪等。日本的死刑制度在立法上较为严格,对某些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对其他犯罪仅可以选择适用的刑罚。此外,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日本在刑法改革草案中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范围,仅限于内乱罪的主谋者、诱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爆炸物爆炸致死罪、杀人罪、强盗杀人罪、强盗强奸致死罪等。日本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态度在二战后逐渐谨慎,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日本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二为死刑存废之争的背景。日本是如今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争论最激烈的国家之一。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就出现了死刑废止论。自1956年起,日本在刑法作部分修改时,议员曾提出全部废除死刑的议案,但国会在审议过程中停了下来,没有审议结果。此后,虽然在国会内未再直接审议过废除死刑的议案,但民间发起的废除死刑的运动并未中断。废除死刑的运动包括"废除死刑女子会"等组织,1983年向参众两院的议长提出过废除死刑的请愿书。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或市民提出反对意见,主张继续保留死刑。半个世纪以来,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形成了两种尖锐对立并且都很有影响的主张。
日本的民意调查显示,普通民众大多主张保留死刑。并且近十多年来,持保留论者所占的比例还呈上升趋势。根据总理府1988年进行的全国民意调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66.5%,希望废止死刑的占15.7%;根据1994年的调查,希望保留的占73.8%,希望废止的占13.6%;根据1999年的调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79%,希望废止的占8.8%。但近几十年刑法学者已出版的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学术著作来看,主张"死刑制度永久必要论"的学者只占极少数(约占5%),而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占绝大多数(约占95%)。
日本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三为死刑存废论及其理由。早在启蒙时代,贝卡利亚就率先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认为,死刑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处于正常状态时,就应当废止死刑;加上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自由刑,死刑会给人提供残酷行为的范例,对社会有害。而死刑保存论者提出,杀人偿命是一般人的法律信念;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一旦废止死刑,凶恶的犯人就会给警察、刑务官乃至一般人的生命带来危险;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适用死刑使之与社会完全隔离,如此等等,都是保存死刑的根据。死刑废止论主要是围绕如下问题展开争论的:(1)国家是否有权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法哲学的观点)?(2)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刑事政策的观点)?(3)死刑是不是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宪法的观点)?(4)既然存在误判的可能,那么,宣告无补救措施的死刑是否违反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观点)?
死刑废止论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的生命。如果国家一方面以生命具有绝对价值为前提,将杀人行为视为犯罪,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死刑,由国家来剥夺犯人的生命,即由国家来杀人,这是互相矛盾的。并且,国家对罪犯适用死刑,实际上给人提供了杀人的范例。死刑保存论者认为,对杀人犯等凶恶的罪犯,应当处以死刑,这是国民道义乃至法律上的信念,或者说是满足国民感情(报应观念)的需要。死刑废止论者以死刑实际上是由国家来杀人,从而否定其正当性,这是没有道理的。
关于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一些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废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剧增加,这表明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没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因而无保存的必要。但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为了防止凶恶的罪犯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秩序,就必须对其威慑力寄予希望。死刑废止论者以一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犯罪率并未上升,作为死刑不具有威慑力的理由是不妥当的。死刑之所以有巨大的威慑力,是因为人都有强烈的求生存的本能。
关于死刑是不是宪法第36条所禁止的"残酷刑"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从现代文明的观念来看,死刑明显是属于残酷刑。但实际上,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是就执行刑罚的方法而言的,而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法并不残酷。
日本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四为死刑的未来。在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中,有的认为日本已具备废止死刑的条件,现在就应当废止,或者说已为期不远。但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中也有人认为,日本现在还不具备废止死刑的条件,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只能寄希望于将来时机成熟了废止。
死刑废止论者认为,要改变国民的观念,使社会舆论朝赞成废止死刑的方向发展变化,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而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早在1989年12月联合国就通过了有关实现废止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当事国应当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废止死刑;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废止了死刑;日本近些年来也明显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因此,在日本废止死刑即将成为现实。
一些死刑废止论者提出,即便是废止死刑,也并非是一废了之,而是应当要有相应的代替死刑的措施。主要有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和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两种方案。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和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旨在为废止死刑提供替代措施,以缓解社会公众对废止死刑的疑虑和反对。
综上所述,日本的死刑存废之争是一个复杂且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国际趋势的影响,日本社会对于死刑的态度正在发生着变化,但死刑的存废问题仍然需要在法律、道德、社会等多个层面上进行深入讨论和权衡。最终的解决方案需要在尊重法律、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以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精神和国际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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