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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制定程序有严格的规定。首先,任何重要的议题,包括学位工作相关事项,需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共同参与的会议进行初步讨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有责任提出议程,然后提交给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多于三位的学位委员会成员联合提出议题,同样需要经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审议。这些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可能会先进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询,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这样的流程体现了学位委员会决策的严谨性和民主性,确保了学位工作的公正和透明度。

扩展资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88学位字010号 1988年10月18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制定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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