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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人数划分标准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相关部门: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此外,上述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还应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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