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理算师的海损理算师与其他理赔人员的区别
- 培训职业
- 2025-05-04 11:25:57
同样是从事海事理赔工作,但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海损理算师与保险公司和船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当然不是雇佣关系上的区别。海损理算师往往是在索赔与被索赔双方以外的,介于他们之间的。特别是在共同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是代表共同利益方的。即使是在单独海损理算中,虽然委托方往往是经船舶保险人认可的,但理算师仍然是以公证人的身份出现的。 正如上面所讲的,在共同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是代表船舶及其他利益方的共同利益的。在我国的现时情况中,往往产生误解,认为海损理算师是代表船东的。这主要是由于理算师通常都是由船东委托。而实质上船东是代表共同利益的各方,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委托理算师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理算师的费用通常是由船东支付,但共同海损案件的理算费是由分摊共同海损的各关系方分摊的。作为一名海损理算师,在共损案件上他不会说是为某一方而工作。他是作为索、赔以外第三方,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理算规则或有关的法律进行理算。
这里应明确一点的是,海损理算师的工作只是通过他们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对有关的理算规则和法律的熟知而对各种损失和费用的划分。他们的划分或报告并不能代表法律。海损理算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索赔的一方可以以理算报告为表面依据要求索赔,但不可以据此要求法院执行。 在单独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往往是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就向保险人的索赔给予意见。对他们的委托可以是保险人同意的,也可以是保险人不同意的。如果保险人不同意委请理算师进行单独海损的理算,那保险人也不会支付理算师的费用。而理算的结果也只是为了方便船东索赔,并不能约束保险人。当然,保险人也会自己委请理算师。在我国,被保险人委请海损理算师协助单独海损的索赔事宜须经过保险人同意。这在人保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是写得很清楚的。在单独海损索赔中,虽然理算师是受一方委托,但他工作的出发点还是为了索、赔双方的共同利益及公正而行的。
在其它非海损的案件中,海损理算师也经常会介入。这时,他们往往受船东或保险人的委托,利用他们的经验而代船东或保险人起草一些向第三方索赔的报告,或给予意见。以使船东或保险人等可以顺利和尽快地完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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