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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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2:01:28
法律主观: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依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愿无效。仲裁协议书面化的要求,是为了在法律上确认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尤其在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书面仲裁协议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包含于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书面仲裁协议。
1.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对主合同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同时也具有独立性。其依赖性体现在:(1)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争议,仅限于因履行主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争议;(2)仲裁条款的生效以主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为条件;(3)主合同的内容往往影响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仲裁机构通常选择主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
2. 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
这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问题达成的协议。这类仲裁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是独立的,与主合同无依赖关系。它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适用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和已经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纠纷和非合同纠纷,如侵权纠纷。
以上便是仲裁协议形式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据此,我国的仲裁庭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1. 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通过集体合议的方式审理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合议仲裁庭应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与其他仲裁员有同等的权利。在裁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将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 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负责审理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独任仲裁员在案件中独立行使仲裁权力,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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