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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缗初算商车

武帝元光六年(前129)时,曾经初行对商人所拥有的车辆征税的政策,即“初算商车”。至元狩四年(前119),张汤等人建议恢复原先对贾人征收缗钱的旧制。于是,武帝再次颁布诏令,“初算缗钱”。与“算商车”相比,“初算缗钱”的范围更加广泛。具体实施办法包括:

1. 对各类商人征收财产税。无论从事末作、贳贷卖买、居邑贮积各种商业活动,或虽无市籍却从事商业谋利者,都需要根据资产多少编制名册,呈交官府作为征税依据。税额为“率缗钱二千而算一”,即每二千钱需纳税一算(一百二十钱)。

2. 对手工业者即“诸作有租及铸”的财产征税,税额为商贾的一半,“率缗钱四千算一”。

3. 对车、船征税。对于非国家官吏、三老、北边骑士所拥有的轺车,都需出纳一算;而商贾拥有的轺车则需缴纳二算。对船只,五丈以上者需缴纳一算。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初算缗钱”主要针对的是商贾阶层。张汤等人还提出,对于抗拒不交或隐匿财产、偷漏税款的商贾,应处以戍边一年的惩罚,并没收其全部资产。同时,还鼓励百姓揭发违法商贾,“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然而,尽管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仍有许多商人选择隐匿财物,不愿协助政府克服财政困难。

扩展资料

汉武帝刘彻为打击商人势力﹑解决财政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告缗是算缗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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