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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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8:42:42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旨在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提高专业水平,投身教育教学实践,造就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专业性强的教师队伍。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福建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在职在岗人员。申报者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凡师德考核被认定为“一票否决”情形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申报者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次数需满足申报上一级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同时,申报者需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五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需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需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教研、电教人员需每年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推动问题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晋升一级教师需参加省级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试。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需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电教工作的人员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相关评审。
学历、资历要求方面,申报正高级教师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教师需符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等条件之一,并在相应岗位任教时间满足要求。一级教师需具备博士学位或相应学历、资历条件。二级教师需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级教师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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