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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一、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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