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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患者权益,特制定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的管理与规范。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具体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其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前,需按照规定完成执业注册,并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此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为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的合法凭证。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须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并通过聘用单位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进行执业注册。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台湾医师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包括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体检健康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等材料。上述材料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并为中文文本。

台湾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代为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执业注册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的应聘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需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时,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执业有效期内,台湾医师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并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如遇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解除聘用关系、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违反相关规定被吊销证书、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证书、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被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或不符合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业务的情况,应由聘用的医疗机构在30日内报告准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将注销注册并收回《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聘用未经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将被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未按照注册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台湾医师,将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台湾医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将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聘用台湾医师的医疗机构需将台湾医师的考核和执业情况向注册机关和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报告。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台湾医师短期行医信息查询系统,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此外,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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