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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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3:25:05
第十六条,鹤壁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规范化管理与使用,同时要强化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保证资金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旦发现问题,将立即采取纠正和处理措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率。
第十八条,鹤壁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已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市政府的考核体系,每年将目标分解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县区,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确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为失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同时,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完成全年征缴目标的将按1%进行奖励,超额完成的将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适应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金保工程”项目建设,建立统筹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失业保险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市联网,并逐步向街道、社区和参保单位延伸。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失业保险服务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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