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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保证金,招标人应接收哪些拒收哪

原先18号令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文件。”这个规定原本就是有问题的,因投标保证金是否递交及是否按规定形式递交是评标阶段的工作,不能拿到投标文件接收阶段。

87号令回归本源,取消了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仅规定了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拒收这两种情形。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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