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佣金证券交易佣金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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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20 14:38:53
证券交易的佣金收取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根据《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取诸如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明确规定,机构投资者的佣金不得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以财物贿赂销售或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帐外暗中回扣都将被视为行贿或受贿。第十一条则强调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排挤竞争对手。这意味着证券公司在定价上需遵循公正原则,避免低价倾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强调,给予或接受帐外暗中回扣都属于商业贿赂,且赠送现金或物品必须符合商业惯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五条重申,会员应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在经纪业务中向机构客户或居间人提供账外暗中好处费或返佣,这已触及违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任何证券公司若试图通过不正当的佣金策略来吸引投资者,都必须谨慎行事。合法的佣金收取应该是明扣,而非暗扣,以避免触及法律红线,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任何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市场公平,还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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