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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民众承受能力,设定调控目标,纳入国家发展规划,通过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政策手段,实现调控目标。

政府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以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监控,以适应调控和管理需求。

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购中实施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经济措施确保价格实现。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显著,或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省级政府采取干预措施需向国务院备案。在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实施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消除后,应及时解除相关措施。政府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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