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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几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五日内必须提出。一旦行政机关拟作出需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又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则有义务组织听证。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代为参加。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会随即终止听证。

当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二)涉及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较大价值的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五)其他相对严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听证的相关费用不由当事人承担。

听证的程序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二)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应通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关于听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三)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需要依法保密,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来主持,若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其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参加;(六)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会随即终止听证;(七)在举行听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会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则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的全过程都应制作笔录,笔录完成后应交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则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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