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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飞终审

云南省高级法院对陈少飞、郑汝昌和戴琨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陈少飞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云铜股份公司7.6亿元进行营利活动,以及非法收受400万元贿赂,被认定犯有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原判中的部分不当之处被纠正,陈少飞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受贿所得400万元被追缴,没收房产的判决被撤销。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主要涉及陈少飞与郑汝昌合谋挪用7.6亿元用于投资,其中云铜股份公司支付了10亿多元。受贿罪方面,陈少飞通过支持他人项目和挪用公款为富邦公司购买股票,非法收受400万元贿赂。

郑汝昌与戴琨因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昌立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戴琨的刑期相对较轻,仅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罚款10万元。

关于没收房产的问题,法院指出上海裕龙花园房产为陈少飞家庭共有,且无证据表明是其非法所得购买,因此撤销了原判没收房产的决定。

扩展资料

陈少飞,男,汉族,1964年6月1日生,云南省昌宁县人,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昆明市五华区第七届政协委员。原系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0年8月16日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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