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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燃气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许可流程。根据条例,燃气企业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燃气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燃气企业需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燃气气源稳定且符合标准,生产设施需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企业需有残液回收设施等。企业还需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制度,以及操作人员的燃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燃气企业的运营需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年,到期后可申请延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强制购买指定燃气器具或擅自转让经营权等行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严格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向无证单位供应燃气,不得使用不合格气瓶等。企业应保障正常供应,如有停业或检修等情况需提前公告用户。燃气质量检测和用户服务是企业的重要职责,需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同时销售的燃气器具需经过法定检验机构的抽检和备案。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需持有资质证书,严格遵守安装和维修规定,确保用户设施安全。燃气价格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经审核后实施。总的来说,条例对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权益。

扩展资料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经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29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管理、使用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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