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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冲红流程

在处理增值税发票红冲时,根据不同的账目状态,需要采取相应的操作步骤。当收付款双方均未完成账目记录时,收款方需要回收原始发票,并在发票各联上标注“作废”,然后依据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对于双方均已完成账目记录的情况,付款方需携带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红冲发票证明”,前往收款方进行红冲操作。收款方依据付款方的证明,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并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还需将“红冲发票证明”附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的第一联(存根联)后,便于后续的核查。

若付款方已完成账目记录,而收款方尚未完成,则付款方同样需要携带“红冲发票证明”进行红冲操作,流程与双方均已入账时相同。此外,收款方还需将红冲发票的第三联(记账联)与“红冲发票证明”一同附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的第三联(记账联)后,以供核查。

如果收款方已完成账目记录,而付款方尚未完成,则收款方需回收需红冲的发票,根据红冲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然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还需将红冲发票的第二联(发票联)附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的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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