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办理流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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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8:59:00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需准备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
2、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
4、公章
5、若已过合同期,还需提供情况说明
二、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经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
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为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需准备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
2、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
款,缴销发票。
核销报验登记所需资料: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
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经证》
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
需准备的资料: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发票复印件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证明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实际经营期间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到达时间
报验时间
经营地点
货物存放地点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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