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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详细条款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并规范扣缴行为,本办法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制定,旨在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益。

第二条 明确规定,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执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无论支付对象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或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需在次月代扣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交详细信息。

第四条 列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涵盖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等九种。扣缴义务人需报告个人基础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特殊情况下还需提供额外信息如非雇员的工作单位名称,股东的股权详情等。

第六条 初次扣缴申报需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信息变更时,扣缴义务人需在次月更新。扣缴税款时,需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解缴税款时,需提交申报表、明细表和个人信息。税务机关会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准确的将要求补正。

第十二条 未按期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需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扣缴税款时,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会为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记录详细税务信息。税务机关会以个人身份证信息为依据,建立个人纳税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税务机关需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与之前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是国家国税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共有25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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