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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理程序

组织机构单位需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矿长担任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单位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二级单位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管辖区域需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容和频次排查隐患,及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整改。

发现隐患,采用逐级报告方式,员工向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报告,各部门、车间向安督办报告。隐患登记分类后,进行处理。

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班组将被罚款金额的两倍处罚,责任人从重处理,报告人免责。报告形式一般为书面,特殊情况可口头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信息。一式两份,一份交安督办,一份部门留底备查。

单位班组和各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需同时报告给安督办登记备案。车间发现或接到员工报告后,应立即核实,24小时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解决的隐患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自行联系解决,不能解决的报安督办,由职能部门负责整改并全程跟踪监控。

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由矿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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