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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会计怎么做账

在购进环节,抵扣依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生产企业从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企业在购进货物时,需关注发票种类,以确保进项税额的准确性。

在销售环节,无需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票收入。企业需注意区分是否为含税价,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认销项税额,原则上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一致。

对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均视为销售行为,需计交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时,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收取手续费时,委托方按定价代销,受托方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

第二类是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此类行为中,用于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时,企业未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视同销售不能成立;用于非应税项目时,货物所有权未转移,因此也不视为销售。

第三类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此类行为中,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具备销售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需分别计算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

以上会计处理方式需根据不同情形进行调整,确保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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