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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旨在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职责、权力和利益,提升投资效益。该规定适用于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阶段。

根据规定,项目法人需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组建筹备组,主要由投资方代表组成,负责项目的筹备工作。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否则报告将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将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确保资本金到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项目法人需设立董事会,由投资方组建。董事会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全面负责,包括筹措建设资金,审核设计文件,管理资金支出,以及偿还债务和保证资产保值增值。

项目法人需设立监事会,国有控股项目监事会需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总经理则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编制计划、组织招标、控制投资和质量等,并需满足一定的任职条件和接受定期考核。

未按本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开工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此规定自1996年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如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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