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和两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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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2:22:32
在刑法学中,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观点有多种,主要包括四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两要件说。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理论模式,源于苏联,强调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四个要素。犯罪客体涉及被侵害的利益,犯罪客观方面涉及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的人,而犯罪主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然而,张明楷教授对犯罪构成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他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其本质在于揭示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类型,而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犯罪客体的确定需要通过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综合反映,这三个要件才是决定法益侵犯的关键因素。此外,张明楷借鉴德国和日本刑法的观点,提出了犯罪构成的三阶层学说,即犯罪构成该当性(客观要件)、违法性(排除客观犯罪构成事由)和有责性(排除主观犯罪构成事由),强调了违法性和有责性作为犯罪构成的两个基本要素。
因此,张明楷的观点倾向于犯罪构成的两要件说,即违法性和有责性,这是他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对传统四要件说的进一步深化和提炼。这种理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它是否违法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这一观点在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各种犯罪的故意内容,必须同时根据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描述和刑法总则第14条的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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