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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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9:3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认定管理方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的医师。台湾地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大陆医师资格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口腔。
第二条
台湾地区医师需满足以下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规定,才能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 拥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 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三条
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 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 近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 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 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 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 台湾地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或执业登记证明;
- 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所有材料必须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且从第三条至第九条的内容需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被认定为大陆医师,并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台湾地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台湾地区居民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后,其《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年度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医师级别代码、医师类别代码、居民有效证件号码和地区代码共27位组成。其中,第1-4位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为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为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为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19位为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代码,第20-24位为“0”,第25-27位为TWN。
第十条
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需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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