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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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7:04:56
军事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国家最早的立法活动多以军事为目的,没有专门的军事立法机构,军事立法融于一般立法之中。近代以来,随着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需要,军事立法作为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军事立法日益加强,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军事立法工作机构,制定了立法程序,军事立法技术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立法,根据宪法及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军事法律。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军事法律一般是军事方面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律一般是军事方面的单行法。其制定程序同国家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制定程序一样,一般经过军事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四个阶段。2.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享有宪法赋予的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的职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军事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制定军事行政法规程序,与制定其他行政法规的程序基本相同。军事行政法规草案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草拟,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审查报送国务院的军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审查报告,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定后,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享有宪法赋予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职能。制定和发布军事法规是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1990年4月15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2003年4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这是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军事法规,是加强军事立法、推进依法治军的重大举措。新的《条例》共11章,69条,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并遵循军事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程序,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条例》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修改、废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适用与解释的内容,统一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体例规范和发布命令的格式。
世界各国的军事立法体制因社会制度和军法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国是国会行使立法权,通过和颁布军事法律;总统颁布军事行政命令;国防部长颁布国防部指令;各军种部长颁布条例、条令。其中,后三者是作为国会军事立法的补充。英国的军事立法可分为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和由国防部制定、经法定程序颁布和实施的军事行政规则。法国的军事立法分为由司法部、国防部、内政部和外交部部长签署法律草案,呈总理审批后提交国会讨论、通过,再由总统颁布;或由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审定颁布军事法律的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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