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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局限性

科尔曼的理论贡献是不能遮蔽的,它不仅对社会学的难题— — 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作了理论尝试和经验分析,也对社会学的研究层次(如法人行动等一些中观层的课题)给出了启示。此外,它对社会学开展与经济学的对话提供了基础和空间,有利于社会学由边缘走向中心。但其理论在发展过程中,未加限制地把目的理性扩展到经济行为以外的社会行为上,扩及到宏观的社会系统研究上,必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和局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全理性的问题

“理性人” 的特征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无论科尔曼将理性的概念如何泛化、扩展,行为者具有充分的计算能力这一点是没变的。即行动是通过一套以科学为基础的理性计算实现的。它假定:个体通晓一切手段会产生的后果,行动者采取相应步骤是自己熟悉可资利用的种种手段;他们能够将普遍化的愿望转化成特定的目标;他们能筹划出一个时间序列,如果遵从这个时间序列,就会实现目标。而且他们能够从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获取力量并且还知道他们的利益何在。这些假定说明没有什么是理性所不能把握、设计和安排的。理性人虽然处于各种社会制度、社会关系中,但这些都可以以理性的形式计算和利用,人具有完全理性。而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现实的社会行动告诉我们以上这些是不可能的。因为,主体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无所不知。只有在信息完全充分,环境简单纯粹,对象必然按某一规则运动,没有偶因参与的条件下,个体才有可能作出完全理性的选择,而这样的真空状态并不存在。这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已遭到主体间性认识论的挑战。利益也并非都可预见,也有许多是在行动过程中逐渐发现的。所以理性行动只是在特定环境下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实现的短期结果。

“阿罗提出有限理性,他指出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既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在诺思看来,人的有限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正是基于对有限理性的承认,效益最大化也是不可能的。正如西蒙所认为的,是“满意” 的结果,而并非是“最大”。“行动不是可以借助现代数学和物理方法描述的技术决定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与人们的心理和生理活动相联系,完全理性的人是一种极端的情况,通常更多的决策依赖于习俗、惯例和模仿等。”因此理性选择理论必须对“理性” 加以限定, “有限理性” 才更加接近现实生活。

(二)一切行为都是理性行为的问题

理性不可能是完全理性,那么所有行为也不可能完全是理性行为。合理性是理性理论的基石,它也就有意无意地以理性行为解释了全部社会行为和系统行为。然而,现实的Et常生活世界丰富多彩,并非一切行为都是理性行为,个体行为如此,法人行为也不例外。即便在一个行为之内,在判断它是理性行为还是非理性行为时标准也是模糊的,没有纯粹的理性行为,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人类行为是复杂的,人们往往要在效益与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在这二者间寻找均衡点。

韦伯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将行动区分为四种类型。包括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韦伯虽关注理性行为但并未将所有行动都视为理性行动,大多数的人类行动都属于传统的或习惯性的类型,也就是说,体现为例行化、非反思性的规范遵从之中。在各种凸现出来的突发性或特殊性事件之外,更多的是为我们所熟视无睹的惯常经验。“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工作Et为代表的现代生活,是一种典型的例行化生活,鲜明地体现出周而复始的特性。在理性化的Et常常规行动中,人们是无需动机的,或者更准确说,是无需明确地以话语的形式来思考乃至表述自己的动机的”,不是在话语意识而是在实践意识层面上完成的。所以,并非一切社会行为都是理性行为,并非一切社会行为都是经过理性考虑而做出的。

非理性会对个体行为和系统行为发生常规影响。理性和非理性不是绝对对立的,理性本来就和情感、欲望、激情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 的关系之中,并且总是后者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纯粹的理性和非理性是不存在的。将理性行为推论到所有社会行为,尤其是以工具理性行为推论到总体社会行为,仅以“理性原则”解释它们遮蔽了生活的真实逻辑,导致理性过分膨胀,跃出其合理界限走向极端。对社会的解释将走向泛逻辑论、僵化形式论,使其丰富性、沟通性、生命性被逻辑所泯灭。对行为和系统的理解将走向理性独断论、理性至善论等,行为和系统以理性为衡量标准,处处践行理性的原则,社会生活和行为都将陷入机械化状态。所以,理选择理论如何更好地把握理性的限度、理性的适用范围和应用策略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三)个人理性与团体(社会)理性的问题

社会学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是不同的。正如格雷鲁维特指出的,经济学强调人们为何做出选择,社会学强调人们为何不做出选择。社会学更强调社会现象,社会的制约作用。强调社会的制约作用并不等于脱离个人行动。正像科尔曼强调的,研究社会行动应以社会系统之下的个人行动为起点。问题的关键是能否将个人行动界定为目的性、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这些显然是经济行为具有的三大特征,能否将此特征直接移植到社会行动上?社会行动包含经济的因素,也包含声望、地位、伦理等非经济的因素,以经济学的经济行为的方式和标准对应于社会学的社会行为,必然造成“方法与对象的错位” 。科尔曼为系统行为寻找微观基础,实现微、宏观的连接是对的,但微观基础仅仅归结为具有经济学特征的理性行为是不全面的,宏观与微观是不相符的。经济学是以获取利益为目标,而社会学是以社会秩序为目标,利益并不必然产生秩序,社会学研究也不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所以,不能将经济学的价值原则直接套用于社会学,这会造成价值原则与理论承诺的矛盾。不是用经济学的原则来分析社会现象就是经济社会学了,二者怎样更好地契合是经济社会学面临的问题。

如果以理性的、效益的原则解释社会行为,那么理性选择理论将面临的一个难题是:理性的社会选择何以成为可能,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如何和谐一致?

首先,众多个人理性未必一致。个人具有不同的偏好和价值,有些行动者更注重物质性获取,而有些行动者更注重情感、声誉,二者的选择会出现争议和偏差,既然经济效益和情感、声誉都包含在科尔曼的效用概念中,这二者的追求都是合理的,如何达到二者的理性和一致性?利益为秩序提供了基础,这是指一致性利益,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契约。但如果利益取向冲突时或为了利益双方付出的成本不均衡时(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行为”),合作就很难产生,集体理性秩序就很难得以实现。

其次,众多个人理性未必带来团体理性。集体理性的最优结果可能是以个体非理性为前提。例如,处于困境中的囚徒A、B,两人如果都以价值因素为前提信任对方不会出卖自己,那么两人都会被无罪释放,结果才是最优的。这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悖论,即集体效益最大化不是众多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以非理性选择为前提的。因此,用个人的合理性解释集体理性是有问题的,个人合理性未必带来集体合理性。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深入地分析了这一问题。

再次,团体行动并不一定满足“理性”这一要求和原则。法人行动本是为组织成员谋求共同利益,但组织运行过程中组织目标常常被上层精英目标所替代,即法人行动所谋求的不是整个组织的利益而是上层精英的利益,创造效益的行动者未必是获益者。所以,法人行动未必按照原有的理性设计运行,未必满足集体理性的要求。加之非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群体的存在,使得各项规章制度被弹性的执行和贯彻,法人行动就更难以满足“理性” 的设计和要求了。

因此,科尔曼的“团体的理性行动” 障碍重重,个人之间的理性互动换来的未必是整体的理性结果,个人理性的集合并非会延续为集体理性,用个人理性行动来解释社会理性行动仍存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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