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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武术学校应怎样申办

一、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主要源自《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的内容,同时《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于2000年7月27日由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开办武术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办学宗旨应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备武术专长的人才,服务于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 学校应设有组织机构和制定章程。

4. 武术教师应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5. 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6. 应配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武术学校开办。

四、申请材料

申请开办武术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条件等。

2. 武术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3. 开办者身份证明文件。

4. 学校章程。

5. 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后,应在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若20日内无法做出决定,则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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