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运输工具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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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0:3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七章主要针对运输工具检疫的法规内容。第四十六条指出,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权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进行现场检疫。运输工具负责人需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与配合。检疫机关还特别针对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废弃物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进行检疫,并在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
第四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处理流程。若发现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病虫害,需作熏蒸、消毒或其他除害处理。若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将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和存放场所必须在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自动植物疫区进境车辆的检疫处理有明确规定。对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辆,如发现病虫害,需进行除害处理。特别指出,对运输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同时,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的检疫处理流程也得到详细描述,强调发现病虫害时的除害处理和禁止进境物品的销毁处理。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分别对进境、过境运输工具的停留期间管理、动植物防疫、检疫处理及证书签发进行了规定。强调了交通员工及其他人员在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管理,以及对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同时,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的防疫规定,明确了对病虫害的处理流程。
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对进境、过境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的管理、动植物防疫处理和证书签发进行了明确。强调了对运输工具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管理,以及对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和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的防疫处理要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0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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