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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如分社和服务网点,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必须在设立社的名义下运营。设立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分社设立后,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同时向同级或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设立社的业务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分社经理的相关文件和质量保证金证明。

分社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名称中必须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和特定字样。服务网点则是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只能在设立社所在设区市范围内设立,名称需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设立服务网点后,也需向工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文件。

备案完成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向设立社颁发备案登记证明。设立社需与分社和服务网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这些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和接待规范管理。这样,确保了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规范运作,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扩展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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