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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规定中所指的“军队单位”包括非现役的军队事(企)业单位吗

包括

  例如属于军事编制而列为预备役的军队医院、学校、研究所和其他有关单位。

  但要注意的是持有《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只能按照对应编号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列明的项目进行有偿服务和收费。超出范围的行为是非法的。

  军队单位不具有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只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是指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是民事主体有能力自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用他人承担任何责任;再次是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必以他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说军队单位在财产经费方面并不完全独立,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要求军队单位对外服务实行经费收支上缴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军队单位的场地和设备也是实行全军统一管理的,军中单位对其财产并无独立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但是在全军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过审批军队服务单位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和处置其财产。《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切实管好。第六条规定:营房的处理权限集中于总部。凡变卖、转让、借出、调换或拆除营房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因此,军队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可以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定范围是指“通信、人才培训、文化、仓储、科技、招接待、医疗、基建营房工程技术、空余房地产出租和维修技术等10个行业范围内”,以及按照《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定在“军队单位经过批准,在保证完成军内任务的前提下,结合业务工作,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场地和技术等条件,可以开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的非经营性活动,但不得把有偿服务项目延伸办成企业、不得开展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地方企业挂靠,不得直接从事成熟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不得以对外租赁、承包等形式开展科技对外有偿服务。”

  相应的批准程序是按照《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总后勤部司令部集中审批核发《许可证》,即《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并经过军队单位驻地政府公安、工商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单位应依法缴纳税收。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就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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