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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在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针对扶贫开发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和实施。首先,实行了发达地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统筹帮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单位每年安排资金、项目、人力,扶持贫困地区、贫困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这旨在通过资源的集中投入,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

在实行农村扶贫定点帮扶的过程中,帮扶方和被帮扶方应当订立帮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帮扶方制定帮扶计划,按照计划完成帮扶任务。同时,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建立帮扶档案,实施动态监测管理,确保帮扶效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开发专项贷款的发放范围和规模,探索金融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新途径。金融机构的参与不仅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贫困地区带来了金融知识的普及和信贷文化的推广,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工商企业,以及发展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这些活动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还改善了基础设施,提升了教育和医疗水平,为贫困人口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学习资源。

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在扶贫项目策划、贫困人口统计、经济数据分析、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专业性作用。这有助于提高扶贫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支持农村扶贫开发。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增强了扶贫工作的社会支持和影响力。

对勤劳思富的贫困户和贫困村优先予以扶持。对自主创业、发展集体经济的贫困户给予税费等优惠,鼓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脱贫。同时,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扶贫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县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热心捐助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这不仅表彰了扶贫事业中的优秀个人和组织,也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扶贫的热情。

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勤劳致富光荣宣传活动,增强贫困户、贫困村脱贫致富的信心,引导其积极脱贫。被认定为脱贫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将获得表彰和奖励,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其自力更生的脱贫事迹,弘扬脱贫致富光荣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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