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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质量不高:

一些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存在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例如审理案件时法官工作不细致、缺乏专业知识、依法审判不严谨等,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或不合法。

2.审执分离不彻底:

审判和执行在司法体制中是两个环节,但有些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在审执分离方面存在问题,例如未能有效监督执行程序,导致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3.司法廉洁问题:

一些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问题,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4.司法办案效率低下:

一些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存在办案效率低下的问题,例如审理周期过长、庭审延期频繁等,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5.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由于各地经济、人口等因素的差异,一些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存在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例如法官和法院设施的配备不足,影响了司法工作的开展。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扩展资料: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1.在审判长的授权下,陪审员可以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2.到相关地方收集证据、资料、线索,提供给法庭参考。

3.对一些简易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陪审员可以单独调解案子,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4.陪审员来自群众,比如是某镇办事人员,能第一时间知道当地被执行人的线索,为执行案件所用。

5.在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可以行使独立的表决权,合议结果由票数决定。实际上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判决,人民陪审员职责是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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