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检查活动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在船舶停泊期间进行,除非有法律规定。检查人员需具备相关资格,海事管理机构需配备充足的检查人员和设施。船舶安全检查内容涵盖船员、证书、设施设备、载重线要求、货物管理、船舶保安、船员操作能力、个人安全条件、管理体系运行、以及特定法律要求等。

船舶安全检查按船旗国和港口国标准进行,实施后六个月一般无需再次检查,但对特定类型船舶、发生事故或被举报存在缺陷的船舶则需进行复检。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会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开航前纠正、限时纠正等处理意见,并听取船方陈述和申辩。检查结束后,将签发检查记录或报告,详细记录缺陷及处理措施。

如果船舶未按要求纠正缺陷,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拒绝检查、伪造记录等,将面临罚款。未按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中国籍船舶也会受到处罚。同时,规则还强调了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的责任,以及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的重要性。

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这是为了保障水上安全、防止污染,确保船舶及相关方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则。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