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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条约内容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合作方向。第一条强调,成员国应根据国际法原则,发展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在感兴趣的领域内共同合作。

第二条强调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分歧。第三条保障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自主权,尊重彼此国情和历史经验。

第四条规定,成员国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违反这些原则的活动,并承诺不参与针对他国的联盟或行动,支持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

第五条和第六条强调边境安全和军事领域的信任,成员国在面对安全威胁时,可在组织框架内进行磋商,共同应对。

第七条,成员国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通过合作加强联合国作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以及在其他全球和地区稳定议题上协作。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详细描述了在打击犯罪、执法、国防、人权保障、经济合作、自然资源管理、金融信息安全、法律协助等方面的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涉及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文化交流、环境保护、灾害预防、文化教育合作等多个领域,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全面合作。

最后,条约规定了争议解决机制、生效和修改条件,以及条约文本的保存和联合国登记事宜。条约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各成员国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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