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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见应关注并清晰描述哪些内容

一、发现过程

二、可疑账户开户情况

三、可疑交易情况

四、可疑点分析和初步判断意见

五、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同时,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报告的可疑交易情况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七、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总部或指定的机构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若无法通过总部或指定机构报送,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八、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大额交易中,如未发现可疑情况,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1. 定期存款到期后,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另一账户。

2.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3.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4.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5.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括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

6.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7.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8.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9.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10.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11.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2.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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