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民法典时代,哪些主体不得提供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网友咨询:

  民法典时代,哪些主体不得提供担保?

  律师解答:

  1、机关法人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政府单位,一般他们提供的担保合同都是无效的。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要发展,要寻求援助,就需要向国外借款,想要借到钱,那么必须是以政府作为公信力的一个担保,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2、居委会和村委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原则上对外提供担保是无效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②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律师补充: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