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心得体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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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15:56:50
知识产权的称谓起源于18世纪的德国,其中将所有源于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的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观点被广泛传播,并获得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对于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汇,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翻译。从国际角度来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没有给出知识产权的概括性定义,它们只是规定了知识产权应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这种权利关系、保护这种权利的实现,就完成了任务。然而,这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在理论上深入认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由于存在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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