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非法人独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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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0:45:35
法律主观: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包括名称权、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空唯、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哪些
- (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四)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三、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如何清偿债务
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有债务的,由非营利法人的资产清偿,清偿所有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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