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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性质的单位可以悬挂国徽

关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及挂机关名称牌子的相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1. 所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 省级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直径为80公分,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集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悬挂的国徽直径为60公分。

3. 县以上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由国务院统一制作和发放。

4. 国徽通常应位于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央。

5. 若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制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应将不再使用的国徽上缴制发机关。

6.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机关正门显著位置挂载书写有法定机关名称的牌子。行政公署的牌子上应冠以省(自治区)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牌子上应冠以市名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牌子上应同时书写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规模确定,不做统一规定。牌子应为白色背景,黑色字体,可竖排或横排,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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