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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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2:35:34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若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将被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罚款额度在五万至五十万元之间。
对于违反第二、三项,罚款将根据违法所得金额递增,最高可达一百五十万元。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营业执照也可能被吊销。
第四项违规,同样会要求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在五万至五十万元,情节较重者罚款将提升至五十万至二百万元。
第三十九条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未按规定申领和审验收费证件,将被处以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严重者可能暂停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四十条规定,乱收费行为将被严肃处理,从没收违法所得到吊销许可证,罚款金额可高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
政府和部门的越权定价行为在第四十一条被明确规定需改正,严重者会撤销越权文件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强调,违法定价或多收费项的行为,除退还消费者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不退还的将被没收。
至于拒绝检查和提供虚假资料,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甚至高达十万元。在价格检查中,转移、隐匿或销毁财物的,将面临财物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中,不停止违规收费的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严重者可能涉及三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财物价值的罚款。
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对妨碍公务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至于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包括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等,都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的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服务价格、价格调控、价格监管、法律责任、附则8章4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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