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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离婚方式以及德国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德国离婚制度概述

德国法中,离婚指的是基于一定的离婚原因,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与婚姻废止不同,废止的原因在于结婚时存在的瑕疵,而离婚则是因为婚后发生的情况。自1976年德国一号改革法律以来,德国将“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规定为唯一的离婚理由,即“婚姻的破裂”。德国法不区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不列举裁判离婚之事由。婚姻破裂的事实本身就可以导致婚姻解除,无须考虑是否存在过错。即使对婚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法院会依据夫妻分居之年限来判断婚姻是否破裂。然而,若离婚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极大影响,即使婚姻已破裂,法官仍可决定不予离婚。

离婚后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离婚后之扶养和养老金的分配请求权。离婚后之扶养在1977年7月1日之前,仅有对离婚有责之一方配偶方负有此义务。改革之后,扶养权利与义务不再以夫妻双方对于离婚之事由有责与否来决定,而是视彼此间离婚之后的扶养需求与扶养能力而定。2008年的改革旨在加强离婚后的自我照顾责任,法院可就离婚后之扶养义务予以一定期限,或限制其金额以敦促当事人及早自立自强。养老金的分配请求权则是在夫妻于婚姻关系中仅有一方外出工作,另一方从事家务照顾子女的情况下设立的。从事家务之配偶除了在配偶生前仍能向其请求扶养外,无任何相等之保障。因此,德国法在《婚姻法》第一次修正时创设出“退休金请求权”,即配偶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工作所取得之年金或退休金,应与无该年金或退休金之他方配偶共享。

德国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德国离婚的法定条件分为非协议离婚与协议离婚。非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婚姻破裂的判断,即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并且不能期待双方恢复共同生活的状况。德国法律在婚姻破裂的判断中抛弃了过错原则,转而采用破裂原则,即离婚申请是否可以被批准,完全取决于婚姻的破裂状况,而不考虑哪一方对此负有责任。法院必须全面审查婚姻关系的破裂程度,并据此估计双方重新和好的概率。此外,法律还设定了两种婚姻破裂的推定条件,即配偶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或分居三年以上,若申请离婚或被申请一方同意离婚,则可推定婚姻已经破裂。

协议离婚的条件则更为简单,若配偶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即可推定婚姻已经破裂。德国离婚的程序要求配偶一方或双方申请,通过法官的裁判批准才能实现。离婚和后续事项(如扶养请求权、增益补偿、退休年金补偿、家庭用具和婚姻住宅的划分等)的合并是离婚程序中的特殊制度,旨在让配偶在离婚程序中就清楚离婚的法律后果,防止人们草率离婚。实践中合并有助于保护经济上较弱一方的利益。离婚时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与婚姻财产的分割、退休年金的分配、离婚后的扶养等问题,德国法律都有详细规定,旨在公平处理离婚后的各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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