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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通知的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为外国来华留学生设立的经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生活费

全额奖学金生(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由学校按月发放,金额依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的政策。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可额外获每月30元伙食补贴,广东、福建、黑龙江等七省区的奖学金生有地区补助,分别为每月30元和10元。

生活费发放根据注册日期,当月15日前注册的全额发放,15日后注册的发放半个月。休学、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奖学金生,已领的生活费不再收回,假期休假期间照常发放,超假期间不发。

二、安置费

奖学金生抵华后,学校提供一次性安置费,根据学习时间长短,标准为一年以上100元,不满一年60元。

三、冬装补助

热带、亚热带地区的学生可得200元一次性冬装补助,东北、西北地区的学生则加发100元。

四、医疗费

奖学金生和部分医疗费享受者,每月有35元医疗预算,包括门诊、住院等费用。部分费用需自费,如挂号费和伙食费。

五、假期活动费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不超过两周的参观旅行,费用预算根据人数不同,规模50人以上300元/年,50人以下350元/年。交通、住宿等费用按最低标准由学校承担,伙食自理。

六、宣传、招待费

学校为留学生活动花费,如阅览室订阅、文体活动等,每人每月20元,特殊情况可至30元。节日招待会按人数计费,茶会每人5元,招待会15元。

其他费用如教学、专业实习、旅费、陪同补贴和设备购置等,均有详细规定,如超出教学计划的实习费用由个人承担,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或个人负责等。

此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与之冲突的原有规定将按此办法调整。

扩展资料

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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