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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博士后如何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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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知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用来证明留学人员在国(境)外正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连续进行学术访问/攻读学位6个月以上并完成任务/取得学位。不适用于自费赴国(境)外学习语言的语言生、短期培训人员和在国(境)外公司及商业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2. 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可凭学位证书或导师签发的证明信 、 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来使馆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尚未报到人员,需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 自费留学人员,已到使馆报到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护照

2)学位证书

3)护照照片页、出境边防印章页、学位证书、学生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回国机票(或订单)

5)尚未报到的人员,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

4.已回国留学人员 (回国期限不超过半年者) 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护照

2)委托人在有效期内的护照照片页、出境边防印章页、学位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委托人国内所在单位的证明信

4)经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写明委托的事由、委托人在新学习、结业时间和相关简况,并写明办理人员的护照号码。

5. 正常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当即可取;手续费10.00新元。

6. 教育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时间:

每周四上午 9:00—11:30 (节假日除外)

说明: 上述内容自2003年6月1日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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