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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现在属于哪个部门

反贪局现在属于公检法系统。反贪局全称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反贪局办案程序是受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及侦查终结。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最高检2015年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前身:经济检察机构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置经济检察机构,开展对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这就是现在反贪局的前身。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和《决定》,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1985年,最高检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最高检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精神,进一步调整了工作部署,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并提出“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建立完善了侦查与批捕、起诉分开的内部制约等制度。这一时期,依法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成立:反腐职能逐步加强

1989年,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并决定在广东省试点,率先成立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此后各地相继成立反贪污贿赂局。

1989年8月18日,中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

1989年8月31日,第一个地市级检察院反贪局——珠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后不到半年时间,广东省有18个市级检察院,30多个县、区检察院设立了反贪局。全国有14个省级检察院,55个地、市检察院,100多个县、区检察院相继设立了反贪局。

1989年9月,最高检在北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回顾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反贪工作,要求各级检察院深刻认识侦查工作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完善侦查设施建设,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为加强反贪工作,最高检于1990年、1992年、1994年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和办案原则等。

1995年,民盟中央委员黄景钧、温崇真、徐萌山、郭正谊等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议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

反贪总局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这一时期,特别是1993年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以后,各级反贪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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